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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转让住房应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11

针对个人转让住房问题,公告提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的举措开始加码。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出《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内容主要涉及四部分,并明确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第一部分明确提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个人转让住房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告提出,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同时,公告表示,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最后提及,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